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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 2024-10-25 02:22:51 |   作者: BOB体育综合官方APP下载APP下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相关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二十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够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做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能自行生产化妆品,也能委托别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做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做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的全部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化妆品原料、非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非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有效期届满后1年;产品有效期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对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相关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做自查;生产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会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马停止生产并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