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07 12:13:01 | 作者: 检测仪器
2020年01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天津纽威特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天津纽威特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商家宣传涉及发布虚假广告,在企业简介中有“选用最优质之原料”的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
为了能够更好地宣传所售商品,在其官方网站“天津纽威特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委托别人设计、制作,并上传到官方网站,在企业简介中关于“纽威特”牌预制型橡胶跑道的介绍有“选用最优质之原材料”的内容。
1.2020年01月0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中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2. 2020年01月03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打印的当事人在“天津纽威特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的网页截图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 2020年01月0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
4. 2020年01月06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张,证明当事人官方网站设计和费用情况;
5.2020年01月06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官方网站整改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自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没办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的最终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主动排查原因、并积极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的资料。另查明案值金额较小,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案发后积极排查原因。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努力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别的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