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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时间: 2024-08-14 19:29:04 |   作者: 检测仪器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造成或者会造成较大事故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2事故分级)。

  (2)超出辖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辖市(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作为第一个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救援应坚持依靠科学的原则,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使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坚持企业自救原则,事故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辖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政府和单位一定要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相对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按规定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市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的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依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为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即是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平时为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决策咨询,紧急状态时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矿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应急小组。

  各辖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建立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推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作”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上报企业所在地的辖市(区)安委会办公室。

  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不正常的情况,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根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会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会引起重特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会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重视事态进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工矿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当地公安110报警,同时报辖市(区)政府和安委会。

  辖市(区)政府和安委会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安委会,较大级或以上事故,市政府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紧急状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源自,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的新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多元化的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市政府迅速启动I、II级响应,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市安委会)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省政府(省安委会),请求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III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III级响应,积极进行抢救,并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和省安委会。

  发生一般(IV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所在辖市、区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1)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市指挥中心的指挥。

  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做多元化的分析整合,按要求做反馈。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跨辖市(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市和事发地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且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和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基本回到正常状态,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回到正常状态状态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各辖市(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工矿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回到正常状态秩序。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吸取此次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完善和补充。

  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真实的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同时要掌握本专业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构筑信息通讯平台、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这中间还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工矿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辖市(区)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工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周边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矿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各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督促有关工矿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定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状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对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辖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各自预案,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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