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14 19:29:36 | 作者: 检测仪器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的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的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区、乡镇、企业4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自动转为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职责如下: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广部队、武警、省安监局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参与公安、交通、民航、铁路、建设、水务、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国防科工等部门相关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互与通行、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组织协调国防科工业及其核辐射事故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国资委: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指导、协调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置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按《广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上的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中石油、中石化在广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
广元盘龙机场:组织协调空难事故、紧急航空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协调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广元车务段: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电信广元分公司、移动广元分公司、联通广元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事故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或海事通信系统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应急技术探讨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市监察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检察院: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各乡镇(街道)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完整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的利用110、119、120、122、12350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煤矿瓦斯远程监测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市、县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各单位接到可能会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对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会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重视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报告市政府。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紧急状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省属在广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外办、台办和港澳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监部门。
按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区域,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导致非常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没办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问题造成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出现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出现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没办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之后、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互与通行、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之后的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4)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决定。各级政府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祈和评价检验测试的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的新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市级牵头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和城镇燃气事故,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牵头组织实施;
其他事故,根据事故具体类别,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事故发生地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做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有: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3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4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安监部门。
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互与通行、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应急救援特定种类设备的配备。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监局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民航和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市级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协调跨县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该依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自身的需求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