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05 02:17:21 | 作者: 设备车间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29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样,1双作为备样。
注:因为成人旅游鞋样品鞋号小于230 mm,成鞋耐折性能不测。所以抽样时应抽取鞋号都不小于230mm样品,或者鞋号都小于230 mm样品。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区域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做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区域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规定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规定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方面的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规定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1、鞋上的鞋号和内包装(含吊牌)上的鞋号未标注,作为a类不合格,标注不规范作为b类不合格。
2、内包装(含吊牌)上执行标准编号未标注,作为a类不合格,标注不规范作为b类不合格。
除标识项目外,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规定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区域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规定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区域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区域标准规定”。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做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区域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规定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规定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方面的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规定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1、鞋上的鞋号和内包装(含吊牌)上的鞋号未标注,作为a类不合格,标注不规范作为b类不合格。
2、内包装(含吊牌)上执行标准编号未标注,作为a类不合格,标注不规范作为b类不合格。
除标识、感官质量项目外,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规定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区域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规定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区域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区域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