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11 02:01:20 | 作者: 设备车间
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监督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外排水渠口做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视测定字(2019)第0326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外排水渠口排放废水的悬浮物(15mg/L)、生化需氧量(16mg/L)及石油类(1.02mg/L),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视测定字(2019)第0326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9]3号),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事项,并于2019年5月15日在我局举办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听证会召开时间还未到场,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15时22分致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炎林,其表示放弃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3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65号)及其《送达回证》、《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9]3号)及其送达回证、2019年5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听证笔录》以及你公司2019年4月28日提交的《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