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9-09 09:45:34 | 作者: 设备车间
未采纳会集搜集处理、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操控、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2025年6月6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归纳和谐专项小组移送的扬尘污染问题点位(济南安磊石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查看发现厂区北门物料(石粉)露天寄存,大部分未进行掩盖,物料周边未设置围挡,厂区路途积尘严峻,未采纳打扫、浇水等降尘办法,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办理,采纳会集搜集处理等办法,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纳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削减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发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未采纳会集搜集处理、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操控、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之规则,考虑违法现实等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执法人员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派遣的山东坤煜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工作员对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供销合作社煤炭石油站油气收回设备进行现场执法查看和检测,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检测油气收回密闭性时,测量值(Pa)分别为:390、342、301、268、244,油气收回密闭性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 20952-2020)限值要求,密闭性不合格;检测气液比数据时,1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56,2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80,5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55,6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90,4把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 20952-2020)限值要求,气液比不合格。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送船只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设备油气收回设备并坚持正常运用”规则。鉴于该单位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初次被发现,罚款数额缺乏5万元且活跃实行生态危害赔偿,于2025年7月2日交纳生态危害补偿金3080.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则,我局决议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