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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佰盛美实业有限公司佰盛美天然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4-06-25 16:22:34 |   作者: 设备车间

  报来《佰盛美天然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霍邱县众兴集镇工业聚集区,租赁安徽海陵箱包有限公司现有空置厂房3660平方米,用于天然橡胶制品生产。主要建设内容有:建设炼胶生产线、激光雕刻生产线,购置生产加工、包装等设备。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万元;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天然橡胶瑜伽垫400万片、天然橡胶地垫1400万片、天然橡胶鼠标垫4000万片的生产能力。

  2021年7月19日,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04-01-535096)。根据《报告表》所列内容和结论,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依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独立设置配料车间并密闭负压收集,配料粉尘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高15m排气筒(DA001)排放;开炼、密炼和压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一套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高15m排气筒(DA002)排放;硫化废气经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高15m排气筒(DA003)排放。该项目密炼、开炼、压延和硫化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排放限值要求,CS2、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主要污染物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二)按要求做雨污分流,落实生活、生产废污水处理措施,喷淋塔和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优化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维护,营运期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态废料的分类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置工作。一般固态废料严格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来管理;废活性炭、废环保水性油墨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导热油、喷淋废液及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法律法规,定期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事故池、液体原料仓储区、喷淋塔的区域进行重点防渗,生产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进行一般防渗,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项目竣工后,应依规定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申领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报告表》确定以项目炼胶车间东、南、西侧厂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以激光打标、转印车间北侧厂界设置5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六、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出现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请县经信局、众兴集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

  八、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抄送:县经信局,众兴集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合肥绿都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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