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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7-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pdf

时间: 2024-07-03 00:04:15 |   作者: 设备车间

  为贯彻《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申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 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发布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按照 本标准的规定执行铅锌冶炼废渣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不再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 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 年1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 其旁边的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79执行,电 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985执行, 涂装工序白行监测要求按照HJ1086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 C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164 地下水环境监视测定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视测定技术规范 HJ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视测定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 响监测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 HJ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HJ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HJ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 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 监测结果。

  HJ1207—20215监测方案制定5.1废水排放监测5.1.1监测点位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垃圾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垃圾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表1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n监测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d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直接排放间接排放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a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氮自动监测半年年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氮、总磷、石油类季度半年半年年橡胶制品制造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废水总排放自动监测半年年制造口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E月季度半年年氮、总磷、石油类、总锌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氮自动监测半年年轮胎翻新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季度半年半年年油类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S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季度半年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生活垃圾污水排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放口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氮轮胎翻新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季度/半年石油类、动植物油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月制造、运动活动场地用塑胶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锌“(季度b)/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了自动监测。适用于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不正常的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3

  5.2.1.1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司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其中,排放口类型按HJ1122确定,

  HJ1207—2021表3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单位颗粒物自动监测季度年炼胶排气筒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季度半年(季度)轮胎制造、橡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季度半年年胶板管带制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造、橡胶零件季度半年硫化排气筒(季度)制造、运动场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季度半年年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浆制备、浸浆、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1半年胶制品制造胶浆喷涂和涂胶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半年热/冷翻排气筒颗粒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半年年配料排气筒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年日用及医用浸渍排气筒氨、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季度年橡胶制品制造颗粒物自动监测年硫化排气筒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季度/年轮胎制造、橡有机废气治理设胶板管带制施(燃烧法)排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d季度半年年造、橡胶零件筒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0品制造、运动综合废水处理站场地用塑胶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半年年制造和其他排气筒橡胶制品制造注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合项目工艺及产推排污特点,选择项目所包含监测点位进行监测,注3: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了自动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重点排污单位按季度监测。b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GB14554,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适用于轮胎翻新排污单位。若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燃烧法进行治理,除监测生产工序排气筒对应的监测指标外,还应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5.2.1.3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其中,排放口类型按HJ1122确定,表4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污单位配料、涂覆、塑化发泡、甲基甲酰胺、苯、甲苯“、冷却、涂刮、烘干、贴二甲苯“、VOCs、臭气浓度‘、季度半年年塑料人造革制造合、预塑化、压延成型、恶臭特征污染物“挤出、流延排气筒颗粒物d自动监测半年年5

  HJ1207—2021续表监测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污单位使用聚氯乙烯树脂非甲烷总烃半年生产的日用塑料制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品制造塑化、成型、模压排气/半年年恶臭特征污染物使用除聚氯乙烯以筒非甲烷总烃/半年外的树脂生产的日颗粒物、特征污染物、臭气浓用塑料制品制造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非甲烷总烃半年生产的人工草坪制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半年年挤出、喷丝、背胶、火烘恶臭特征污染物“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干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半年外的树脂生产的人颗粒物、特征污染物、臭气浓造草坪制造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非甲烷总烃半年生产的塑料零件及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半年恶臭特征污染物°年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配料、塑化工成型、浸使用除聚氯乙烯以渍、烘干、层压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半年外的树脂生产的塑颗粒物、特征污染物、臭气浓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年制品制造a印刷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半年所有类别的塑料制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季度半年品制造烧法)排气筒年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气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年注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合项目工艺及产排污特点,选择项目所包含监测点位进行监测。注3: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了自动监测。“排污单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不使用含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有机溶剂的,监测指标可不包括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b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工业排污单位执行GB21902,以VOCs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需要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的,应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GB14554,恶臭特征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适用于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排污单位。“采用流延膜工艺的废气最低监测频次为季度智能化弱电集成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方案,采用其他工艺的废气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f特征污染物执行GB31572,污染物种类按使用的合成树脂类型确定。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管控指标,待印刷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从其规定。若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燃烧法进行治理,除监测生产工序排气筒对应的监测指标外,还应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按GB37822、HJ/T55等设置监测点位。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5执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6执行。7

  5.3.1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 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旁边的环境敏感点的位置。 5.3.2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问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 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1法律和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5.4.2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 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2.3、HJ/T91、HJ442.8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 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周边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610、HJ164、HJ964、 HJ/T166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7执行。

  CECS410-2015 不锈钢结构技术规范.pdf表7旁边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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