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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 2024-07-03 00:04:24 |   作者: 设备车间

  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84-2010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种类型的产品的工业,最重要的包含轮胎、摩托车

  胎、自行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但不

  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

  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垃圾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4.1.2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

  4.1.3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

  4.1.4 依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

  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

  取特别保护的方法的地 区,应严控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执行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4.1.5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

  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 将实

  测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浓度 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

  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胶料消耗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

  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 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

  甲 苯 及 二 甲 苯合计 (1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炼胶、硫化装置 4 非甲烷总烃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

  企业 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 涂和涂胶装置 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

  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设施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炼胶装置 乳胶制品企业后硫化装置 乳胶制品企业浸渍、

  配料 工艺装置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甲苯及二甲 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 3 苯

  合计(1 涂和涂胶装置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炼胶、硫化装置 4 非甲烷总烃 轮胎

  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 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 涂和涂胶装置 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

  _ www.bzfxw.com 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

  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6 规定的排放限值。 序号 1 2 3 4 4.2.5 橡胶制品工业公司恶臭污

  染物的排放控制按 GB14554 的规定执行。 4.2.6 在现有公司制作、建设项目竣工环

  保验收后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

  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 体监控范围为环境

  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 监控 范围由

  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 根据公司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

  气象 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

  4.2.7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

  集中净化处 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

  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 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2.8 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的情 况。 若单位

  胶料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 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

  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

  标的依 据。 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 可参照采用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基准水量

  排放浓度的计算公 式。胶料消耗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 污染物监

  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

  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污染源监测 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

  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做监测的频次、 采样时间等要求, 按国

  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 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www.bzfxw.com 表 7 水污

  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1.4 企业胶料消耗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

  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做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5.2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

  列的方法标准。 序号 1 2 3 4 5 污染物项目 pH值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

  量 氨氮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方法标准名称 pH值的测定 玻璃

  电极法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 氨氮的测定 氨氮的测定 蒸镏-中和滴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6 7 8 9 总氮 总磷 石油类 总锌 水质 总氮

  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变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锑抗分光光度法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

  光度法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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